
2016年春節前夕,陳XX駕駛小型轎車沿金珠路由西向東行駛,途經金珠路與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快遞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快遞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陳XX肇事后駕車逃離現場,后被查獲。快遞員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陳XX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關“飲酒……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是形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刑法》有關規定,認定當事人陳XX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個案件造成二個家庭的破裂,該案件再次提醒駕駛員喝酒莫開車,開車莫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