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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人生 · 阜康相伴

    醫院公開患者感謝信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權

    欄目: 法律常識 作者: 文/西藏偉豪律師事務所 趙波 胡可 瀏覽量:

    【案情】   

    XXX下身患有一種難言之隱,雖然經過多方醫治,可就是一直未能痊愈。一個偶然的機會,XXX聽密友介紹,便慕名前往XX醫院診治。XX醫院果真名不虛傳,僅僅一個星期,就使困擾XXX多年的疾病完全治愈。XXX向XX醫院寫了一封熱情洋溢的感謝信。信中介紹了自己的簡要病情、治療經過并誠懇地感謝醫院的醫生。XX醫院收到來信后認為這是難得的宣傳廣告,遂將感謝信原文在醫院張貼,為體現真實性,還附上了XXX的姓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此后,XXX經常會收到一些不明不白的電話對其進行愚弄、嘲笑、諷刺,讓XXX的精神遭到打擊和刺激。經打聽,方知事情原委,自己因此成了廣告“明星”。利權衡遂要求XX醫院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評析】 

    從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我國法律尊重和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明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結合本案看,XX醫院侵犯了XXX的隱私權,應負法律責任。

     


    Alternate Text 雪域天使-總第十四期【2015年09-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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