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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不育不是法定離婚理由

    欄目: 法律常識 作者: 文/西藏偉豪律師事務所 趙波/胡可 瀏覽量: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近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受理了多起由不育引發的離婚訴求,不能生育在離婚案中占據了一定比例,但這一看似合情合理的緣由在法律上卻站不住腳。法院在對幾起離婚案審理后認為,導致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的起因均因一方不能生育,但不能生育并非離婚的法定理由。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離婚的惟一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關于何謂“感情確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提出了“四看標準”:一是婚姻基礎;二是婚后感情;三是離婚原因;四是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法官在綜合分析案情后,認為不能因為一方不能生育就認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從而準予離婚,是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

    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其次,在現代社會夫妻一方不能生育,解決的辦法較多,在自然生育之外,人工生育正得到越來越多的運用。因此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導致婚姻無法維系的根本障礙,法院這樣判決充分考慮到社會科技發展的狀況,也并不違背人性。

     


    Alternate Text 雪域天使-總第十三期【2015年07-0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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