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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侵權糾紛案例分析

    欄目: 法律大講堂 作者: 西藏偉豪律師事務所 趙波、胡可 瀏覽量:

     2009年6月13日,孟某因左腿行走無力到當地某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多發性腔隙性腦梗死,收入神經內科治療。在入院詢問病史時,孟某否認患有糖尿病,主治醫生便按常規在治療中使用5%葡萄糖液體治療。輸完后,孟某查體血糖后值數偏高,但相關醫護人員及醫生沒有再次查看病歷及報告單,仍按原方案治療,17日下午孟某病情再次加重,醫護人員查看病歷后會同主治醫生等進行會診,調整治療方案,但由于病情嚴重,孟某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醫患雙方遂釀成糾紛,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患者在就醫時否認了自己的糖尿病史,但醫院負有最高注意義務,醫院違背了醫療水準及未盡到最高注意義務就是醫療過失行為。依據鑒定結果,醫院的過錯雖不能直接導致患者死亡,但對患者病情發展負有輕微責任。據此判決醫院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孟某否認糖尿病史,醫生按常規使用5%葡萄糖液體的階段,此時,醫生不存在過錯,因為醫生此時已經盡到了專業人員的注意義務,但此后孟某再次查血糖后值數偏高,相關醫護人員沒有再次檢查便“違背了醫療水準和未盡到最高注意義務”,是過錯所在之處。《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患者雖然否認糖尿病史,但否認不同于隱瞞。隱瞞是故意行為,而否認則是醫務人員在詢問病史過程中沒有獲得相關信息。醫務人員作為醫學專家,負有高度的專業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與一般人不同,因為其具備專業知識,公眾對其高度信賴,相應地對其要求也高。醫院在發現孟某血糖后值數偏高后未及時查找原因就違背了法律規定的相應診療義務,構成過錯。

    法院最終判決醫方賠償比例為30%,承擔的是次要責任。在認定過錯時,法院充分考慮了患者自身的過錯。《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患者否認糖尿病史構成過錯,則應當減輕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此案例告知醫生:詢問病史過程中應當注意溝通效果,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臨床實踐中,如發現異常檢查結果時,要高度重視,盡可能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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