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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說法

    欄目: 法律常識 作者: 文/趙波 胡可律師(西藏偉豪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案情介紹:

          2012年05月01日,21歲的曉X因為腹痛、嘔吐到某醫療機構診療。經當班醫生XXX診斷,診斷為“急性胃炎”,  當班醫生XXX給曉X配藥后進行了輸液治療。因為過節要休息,當班醫生將藥量加重,讓曉X下午不用再去醫院治療了。曉X的家屬回憶說,在輸液過程中,曉X出現了強烈的不適反應,幾次要求拔掉針頭,當時正在忙著打電話的值班醫生XXX說“沒事”,后來看到曉X反應強烈,值班醫生XXX才中止了輸液。當時患者很難受,醫生卻說:沒事,回去把藥給她吃上,明天再過來。曉X回家后不久,出現呼吸急促、神志模糊、雙眼上翻,家人立即把她送到市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晚X經XXXX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阿托品類藥物和腎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女兒莫名致死,晚X的父母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對曉X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場醫療糾紛官司就此展開。

          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先后經XX市和XX省二級醫學會鑒定,均作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曉X的父親和生母提出質疑,去年6月,由律師事務所再次委托XXXX司法鑒定所對曉X“死亡與醫療行為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曉X的死亡與醫生用藥不當和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法院認為:曉X的死亡結果,雖然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二級醫學會鑒定確認“有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地方,如首診檢查不全、觀察病人不仔細”  這足以說明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有過錯的,且這一過錯行為與曉X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所以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死者父母在日日的煎熬中,終于盼來了一片曙光,當他們接過法院的判決書時,禁不住滿眼熱淚,判決書上清晰地表明:某醫院于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孫XX夫婦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鑒定費、誤工費、搶救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33315.14元。


          《侵權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為我國立法中對患者知情權的首次規定,規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權為醫務人員的義務,未盡到該義務視為醫務人員有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予以賠償。

          《侵權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此條中在審議過程中爭議較大的是對“相應的診療義務”的具體限定表述。正式公布時僅保留了“當時的醫療水平”這一-定語,而刪除了“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這句話。其意義在于避免實踐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以此來作為不盡診療義務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錯誤就不承擔責任”的誤解。

          綜合案例及法律規定,醫院承擔責任不以構成醫療事故為要件,而只要醫院存在過錯就應當承擔責任,在醫患糾紛頻發的階段,醫護人員應當更為嚴格遵守診療程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聲明:本文案例及作者觀點與本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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